關于印發(fā)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(qū)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(guī)定》的通知
環(huán)督察〔2017〕115號 |
北京、天津市各區(qū)人民政府,石家莊、唐山、保定、廊坊、滄州、衡水、邯鄲、邢臺、太原、陽泉、長治、晉城、濟南、淄博、聊城、德州、濱州、濟寧、菏澤、鄭州、新鄉(xiāng)、鶴壁、安陽、焦作、濮陽、開封市人民政府:
為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(qū)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,切實傳導壓力、壓實責任,根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(qū)大氣污染防治協(xié)作小組第十次會議精神,以及《黨政領導干部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(試行)》(中辦發(fā)〔2015〕45號)和《環(huán)境保護督察方案(試行)》(廳字〔2015〕21號)的有關要求,我部會同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山西省、山東省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(qū)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(guī)定》,現(xiàn)予印發(fā)。
附件:京津冀及周邊地區(qū)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(guī)定
環(huán)境保護部
北京市人民政府
天津市人民政府
河北省人民政府
山西省人民政府
山東省人民政府
河南省人民政府
2017年8月28日
抄送: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山東、河南省(市)環(huán)境保護廳(局),石家莊、唐山、保定、廊坊、滄州、衡水、邯鄲、邢臺、太原、陽泉、長治、晉城、濟南、淄博、聊城、德州、濱州、濟寧、菏澤、鄭州、新鄉(xiāng)、鶴壁、安陽、焦作、濮陽、開封市所屬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。
環(huán)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8月28日印發(fā)